《詩經》的社會功能
孔子在《論語·陽貨》中說:“小子何莫學夫《詩》,《詩》可以興,可以觀,可以群,可以怨;邇之事父,遠之事君,多識于鳥獸草木之名。”由此可見,“興、觀、群、怨”是孔子對于《詩經》社會作用的概括。
所謂“興”,是說“修身當先學詩”(包咸注),說的是《詩經》對人能起到思想啟發和感情感染的教育作用。比如說,讀了某首詩,在有所感觸的情況下,做出某種符合道德規范的舉動。
所謂“觀”,就是“觀風俗之盛衰”(鄭玄注)、“考見得失”(朱熹注),這是指《詩經》的認識作用,幫助認識社會現實、觀見風俗民情、考察政治得失。這主要是針對統治者而言。
所謂“群”,就是“群居相切磋”的意思,是指如何在人際交往中修養自身,調節相互的關系,互相溝通思想感情,達到自我與社會的最大和諧。
所謂“怨”是指“怨刺上政”,說的是《詩經》的諷諫作用。是說《詩經》能諷喻不良政治和批評某些社會現象,發揮諷諫和怨訴的功能;但需“溫柔敦厚”、“止于禮義”。
“興、觀、群、怨”之說是對《詩經》社會作用全面完整的概括,也為后世的詩歌創作、文學理論指明了方向。
以上解釋,有的屬于牽強附會,尤其是對“興”的解釋,既立論無據、矛盾百出,也不符合《詩經》的內容實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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