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清朝,實物地租仍是地租的最通行的形態。實物地租是與自給自足的封建自然經濟相適應的,但一旦商品經濟有所發展,農民的剩余生產物大量地進入市場,變為貨幣,與此同時,地主階級更加迫切地需要貨幣滿足自己的奢侈生活,貨幣地租就發展起來了。
所謂貨幣地租,是農民不直接把生產品,而是把生產品的價格,以地租形式交給地主。
到了康、雍、乾時期,在一些地區,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,貨幣地租逐漸發展起來了。雍正年間,湖南善化縣“上田一頃售至千四百金、二千金者,佃田則每畝一兩至二兩不等”。種經濟作物的田地,貨幣地租較為普遍,如廣東新會種植蒲葵的鄉村,“周回二十余里,為畝六千有余,歲之租每畝十四五兩”。此外,集體田產和官地為了征收方便,也多行貨幣地租,如鎮江鄒姓地主,有祖塋祭田2畝2分3厘,租給佃戶耕種,“每年夏納干麥五斗,秋租銀五錢,以時交納”,另有祠田4畝2分5厘,每年收地租7400文。
在實物地租占優勢的情況下,貨幣地租發展是緩慢的。促使貨幣地租的發展,不單純依靠農業生產的發展,它必須在綜合經濟發展的形勢下,才有條件更快地發展。比如手工業、商業等發展,市場越來越擴大,人民的生活越來越多需要貨幣的時候,貨幣地租便會普遍發展起來。這種經濟形勢是伴隨封建自給自足經濟的瓦解同步進行的。大規模的貨幣地租是在中國近代社會以后才形成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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