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的“正統文學”。文的原意是彩色交錯,如《易·系辭下》說:“物相雜,故曰文。”《說文解字·文部》說:“文錯畫,象交文。”書面符號經過某種組織而形成的篇章,也如彩色相錯成文,所以古人就將其稱為“文”。在古代,“文”有廣狹二義,廣義的“文”泛指一切文體,包括詩歌,如蕭統編《文選》就將古詩、楚辭、樂府以及各種文體都匯于一書,而劉勰《文心雕龍》中也有《辨騷》、《明詩》、《樂府》等篇,“文心”也包括“詩心”。直到明朝吳訥著《文章辨體》,還將歌謠、樂府、古詩、律詩、詞曲等統稱為“文”。狹義的“文”則特指詩體以外的所有文體,與詩一樣,狹義的“文”也可以溯源于儒教經典,五經之中,除《詩經》而外,其它都是狹義的“文”,所以在古人心目中,“文”屬于正統文學。詩與文的分界,并不在于押韻與否,也不在于是否講求平仄格式,事實上,《周易》、《尚書》中就有許多韻文,而后人并不將其稱為“詩”。六朝人有“文筆”之分,韻文稱文,散體稱筆。唐人將散體的文稱為“古文”,將講究聲律的韻文稱為“駢文”。這種從形式上對文體的二分法,在唐代以后非常流行,以致文人也有“古文家”與“駢文家”之分。當然,還有另一種分法,即按照文章的功用和內容,將其分為若干類,如魏文帝曹丕《典論·論文》分為奏議、書論、銘誄、詞賦等四類。后來文體分類更加細密,名稱多達數十種。古人的文集或選集基本上都是按照這種分類編排的,如北宋文豪蘇軾的文集即分為賦、論、策、序、說、記、傳、墓志銘、行狀、碑、銘、頌、贊、箴、偈、表狀、奏議、啟、書等類。這種分類法非常方便讀者,讀者可以“按圖索驥”,各取所需。其缺點是過于煩瑣,于是清代古文家姚鼐在編《古文辭類纂》時,便將各種文體歸并為論辨、序跋、奏議、書說、贈序、詔令、傳狀、碑志、雜記、箴銘、頌贊、辭賦、哀祭等十三類。顯然,這些大都是應用文體,而這正是古今文學主要的區別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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