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對照各個思維對象,通過揭示它們的共同點和差異點,來確定某對象事物本質屬性的邏輯方法。
通過比較揭示思維對象之間的共同點和差異點,是人類認識客觀事物的一種最原始,最基本的思維方法。
毛澤東指出:“有比較才能鑒別。”(《毛澤東選集》第5卷,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,第416頁)在思維過程中,只有把一個事物與其他事物作比較,才能鑒別出這個事物與其他事物的共同點和差異點,才能確定該事物的特殊屬性和一般屬性。
使用比較思維方法,要遵循可比性原則。所謂可比性原則,是說世界上一切事物之間都具有同一性和差異性,它們原則上都是可以進行比較的,這是事物可比性的無條件性和絕對性; 而實施事物間的比較,又尚需有第三者作為比較的中介,沒有“中介”無法進行具體比較,這便是可比性的條件性和相對性。所以,可比性原則乃是比較的無條件性與有條件性,絕對性與相對性的辯證統一。
比較的類型很多,例如:質的比較與量的比較,靜態比較與動態比較,現象比較與本質比較,系統比較與非系統比較,等等。無論實行哪一種類型比較,都要注意以下一些邏輯規則:
其一,必須在同一關系下對事物進行比較思維。就是說比較思維過程中,首先要求在一次比較中只能有一個第三者行為“中介”,而且這個第三者在比較過程中又必須保持自身的同一,不可任意變化。
其二,要善于抓準就事物的內在關系上進行比較思維。因為,比較的目的在于揭示某一事物本質屬性,為此就必須選擇與被比較事物內部本質相關的第三者,以及真正通過比較認識該事物的本質屬性。
其三,要針對比較的目標,確定相應的目標。因為任何一個事物都可以從多方面進行比較,于是選擇標準不一樣,自然比較的結果相異。所以,沒有確定的標準,不是無法比較,就是無法確定比較的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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